《孝义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以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建议》(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合乎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本着村集体确定、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审核、工作专班议定的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不达50%的,只进行摸底《调查表》的登记,不纳入补贴对象。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按《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公告日为基准日。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见附件3)。
征收承包到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具体补贴对象为原二轮共有人本村(居)现在册人口,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初审,补贴对象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当天在册的为准;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其中:征收农用地的,人均承包地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时已承包土地总面积÷本村二轮承包分地人口现在册农村居民人数;征收其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人均承包地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时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本村二轮承包分地人口现在册农村居民人数,本村二轮承包时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以市自然资源局2009年地籍数据库数据确定,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提供。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周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后统一报市人社局。
1.征收承包到户农村集体土地的,户筹资标准为补贴对象人数×我市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农村集体土地的,总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我市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1.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市财政局按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用地单位要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市人社局,不得减免或缓交;收款单位在预存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为交款单位出具收款票据。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2.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以下简称“《补贴花名表》”,见附件5)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后,统一报送市人社局。由征地主体或用地单位负责填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审核表(见附件6),按程序组卷上报。
3.征地项目获批后,市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与用地单位据实结算,分别进入相应的市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和多余资金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征地项目获批后,市人社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有关通知,提请市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社保中心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市社保中心建立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依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孝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下: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治铭同志兼任,成员从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抽调。专班成员今后若因人事调整变动的,继任人员按职责自动接替。此项工作结束后,专班自动撤销,不再另行通知。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协调联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一同推动工作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安排属地派出所对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并核实征地项目所涉村(居)二轮承包现在册人口数。
市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征地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工作做好相关支持服务。
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市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市人社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
2019年1月3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所征土地按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执行;2020年8月5日,《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孝政办发〔2020〕89号)文件实施后,所征土地按孝政办发〔2020〕89号文件执行;2021年9月1日,《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义市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孝政办发〔2021〕29号)文件实施后,所征土地按孝政办发〔2021〕29号文件执行;孝政办发〔2021〕29号文件失效后至本办法生效前按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执行。
2008年7月—2019年1月期间所征土地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孝人社字〔2024〕28号)文件执行,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定期对乡镇(街道)报审材料来会审,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市社保中心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确定的保障对象名单与对应的补贴金额,将社保补贴费用计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孝政办发〔2021〕29号文件即行废止。如省、吕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征收、计发政策,按其规定执行。
孝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孝义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解读链接:【图解】市人社局关于对《孝义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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